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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家任命權
早在15世紀早期葡萄牙人于非洲沿岸探險時(shí),羅馬教皇就曾授予葡萄牙國王在新征服的土地上建立教會(huì )和任命神職人員的特權。后在收復失地運動(dòng)中,教皇授予了卡斯提爾等國君主在格拉納達等地也享有此特權。作為回報,世俗君主須承擔使新征服地區基督教化的義務(wù)。1493年,C.哥倫布第一次航行美洲歸來(lái)后,教皇亞歷山大六世頒布教諭,予以伊薩貝拉女王在西印度的圣職敘任權。
1501年和1508年,教皇又頒布敕令,授予西班牙君主以征收教會(huì )什一稅,并控制其開(kāi)支及薦任美洲殖民地所有享俸教士的權利。由此國王控制了殖民地的教會(huì )事務(wù),使教會(huì )服從于世俗權威,成為王室在美洲殖民地的下屬機構。殖民地的所有大主教、主教、神職人員和教區神父均直接聽(tīng)命于國王或王室,與羅馬教廷無(wú)直接的聯(lián)系,神職人員往來(lái)于美洲殖民地須受王室節制。在劃定殖民地教區范圍、制定教規和宗教法令、召開(kāi)宗教會(huì )議,以及新建教堂或禮拜堂等方面,國王享有最終的決斷權。這些特權通常由國王的代表——總督、檢審庭庭長(cháng)、都督等行使。
殖民地后期,為了防止羅馬教廷勢力的滲透,王家任命權不斷得到強化,1759年和1767年葡萄牙和西班牙王室分別將耶穌會(huì )教士驅逐出其美洲殖民地,就此實(shí)現了對殖民地教會(huì )的絕對控制。19世紀美洲各殖民地獨立后,各國政府要求繼承這一特權,被教廷拒絕,引起雙方?jīng)_突。